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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防爆认证
发布时间:2016-07-09   查看次数:2499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申请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在正式试验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型式试验机构应检查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1.使用场所的危险等级分类和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种类的证明文件;

2.申请型式试验样梯的防爆型式和防爆等级;

3.防爆电气部件(控制柜、电动机、门机、制动器线圈、本质安全电路、电话、电风扇、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源插销、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防爆合格证的副本;

4.需要时,应提供所用电缆的阻燃试验报告副本;

5.对无法进行防爆试验,不能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部件,应提供所采取的防爆措施的说明或计算(如载有125%额定载荷的轿厢以额定速度下行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情况下曳引钢丝绳和曳引轮摩擦能量的计算、层门和轿门门扇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撞击能量的计算、导靴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摩擦能量的计算、限速器和安全钳动作时摩擦能量的计算等);

6.采取的所有防止火花和静电措施的说明及必要的材质证明文件,防爆液压电梯还应提供液压油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

7.限速器、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报告,该试验应在限速器、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采取了防爆措施后再进行,并且在证书或报告中应有对防爆措施的说明;其余安全部件与主要部件均应提供防爆措施的证明文件;

8.其余资料与普通曳引式电梯或液压电梯相同

防爆认证样品检验需要送交的样品和资料要求

(委托检验和进出口产品检验根据委托检验项目定)

1.按审查合格图样生产的样品,装配完整,其台数应能满足检验需要。

2.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如果没有送审过)

3.检验中需要的零部件和特殊拆装工具。

4.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型式和出厂检验项目报告、产品所属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应提供的检验报告)各一份。

注:(1)观察窗的透明件另送5件(最少3件)。灯具的透明件另送8件(最少5件)。

(2)胶封件须送胶封完好的一套及未胶封的组件一套<BR>

(3)橡胶材料老化试验须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BR>

(4)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φ100×4塑料园片3~5块。如果尺寸允许,也可对样品塑料外壳直接测定。

防爆认证证书-防爆合格证到期的复查、复检

1. 制造厂在防爆合格证(防爆认证)有效期满前应提供一份关于“防爆合格证”按期复查、复检申请公函,函中注明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取证日期及现产品改动部分说明。

2. CQST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是否有改动部分。并对改动部分重新审查备案(图纸、技术文件改动部分的资料送审时一式两份)。

3. 复查原产品图纸、技术文件中的遗留问题及因标准修订产生的问题并进行纠正。

4. 制造厂应提供现生产样机进行防爆性能复检,其样机应符合现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要求,并交复查和检验费用。

5. 根据制造厂要求,系列产品可进行下厂进行服务。

6. 复查、复检合格后,办理换发防爆合格证(防爆认证)。办复查合格证(防爆认证)是从原合格证到期时间算起五年,复查时间拖后则相应缩短复查证的有效期,超过2年者则应按新送产品进行全套防爆检验。

防爆认证: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审查和检验

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审查和检验(CQST)

1.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一份“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公函”,函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

2.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于本中心检验发证产品可不用提供上述复印件和说明书。

3. 设备制造厂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设备制造厂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5. 本中心仅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防爆性能负责。

6. 本中心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申请公函”,对要求互配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审查和检验并按规定收费。

7. 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应不超过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如果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超过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则应对新增配设备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试验。

8. 本中心经对新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可向设备制造厂发送“同意本安设备、关联设备互配成本按防爆系统”的函,作为本系统安全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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