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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玮琰(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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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
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其实“QS认证”本身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了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生
产地址在国内的产品全部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S证。同时到目前为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QS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
食用酒精等等。
QS认证程序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
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
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保证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
10个工作日(4)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
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QS认证的费用
1:申请费用:2200/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收20%
2:检验费用: 按照各省标准执行。
28类食品取证目录
序号 |
编号 |
产品名称 |
具体产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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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1 |
小麦粉 |
申证单元:小麦粉(通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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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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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2 |
大米 |
申证单元:大米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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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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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201 |
食用植物油 |
申证单元: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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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产品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芝麻油不在发证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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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301 |
酱油 |
申证单元: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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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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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302 |
食醋 |
申证单元: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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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其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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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401 |
肉制品 |
申证单元: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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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其中酱(封)肉类、风干肉类、油炸肉类、发酵香肠类、生鲜香肠类、发酵火腿类、肉糕类和肉冻类制品,因条件尚未成熟,暂不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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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501 |
乳制品 |
申证单元: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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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乳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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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601 |
饮料 |
申证单元: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 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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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产品是指乙醇含量小于0.5%的各种软饮料(又称非酒精饮料)产品。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六个产品分别作一下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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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303 |
调味品 |
糖 |
申证单元: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 |
允许分装 |
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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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
味精 |
申证单元: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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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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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701 |
方便面 |
申证单元:方便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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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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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801 |
饼干 |
申证单元:饼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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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干产品包括以小麦粉、糖、油脂等为主要原料,加入疏松剂和其他辅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饼干,如: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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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901 |
罐头 |
申证单元: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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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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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01 |
冷冻饮品 |
申证单元: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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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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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01 |
速冻面米食品 |
申证单元: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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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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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01 |
膨化食品 |
申证单元:膨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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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疏脆食品。按加工工艺可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种类型。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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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301 |
糖果制品 |
申证单元: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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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糖果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糖果: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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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401 |
茶叶产品 |
申证单元: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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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其申证单元为1个。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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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502 |
葡萄酒、果酒 |
申证单元: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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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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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1503 |
啤酒产品 |
申证单元: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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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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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504 |
黄酒产品 |
申证单元: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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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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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601 |
酱腌菜 |
申证单元:酱腌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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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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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701 |
蜜饯产品 |
申证单元:蜜饯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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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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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801 |
炒货食品 |
申证单元:炒货食品(烘炒类、油炸类)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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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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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901 |
蛋制品 |
申证单元: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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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制品包括以鸡蛋、鸭蛋、鹅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加工而制成的蛋制品。申证单元分为3个: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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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01 |
可可制品 |
申证单元:可可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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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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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101 |
焙炒咖啡 |
申证单元:焙炒咖啡 |
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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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申证单元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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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201 |
水产加工品 |
申证单元: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
干制水产品和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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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加工品是指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1)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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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301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申证单元:淀粉制品(淀粉、淀粉制品) |
淀粉允许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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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淀粉,淀粉制品。 (1)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2)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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